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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地鐵早高峰被擠成癱瘓獲賠26萬

[事件] 作者 :byb.cn 日期:2017-4-7 00:01
【byb.cn 】(來源:新京報)新京報訊 (記者王?。?014年1月15日,56歲的乘客劉先生早高峰在天通苑北站乘坐地鐵5號線被擠撞致四級傷殘,于是他以地鐵運營者未盡到保障義務為由,將北京市地鐵運營公司一公司和北京市地鐵運營公司訴至法院,索賠190萬余元。昌平法院近日對此案做出一審判決,被告兩家地鐵公司賠償劉先生醫(yī)療費等共26萬余元,并要求二家公司在早高峰時段應采取有別于其他時段的安全保障措施。
被擠昏迷后四肢癱瘓
家住昌平的劉先生稱,2014年1月15日7時許,當時56歲的劉先生在地鐵5號線天通苑北站準備乘車。刷卡進站后,劉先生排在車門上車口的第三位,在車門打開瞬間,因后面乘客快速向前擁擠上車,瞬間將原告擠至車內,撞到對面車門,致使他疼痛昏迷。
劉先生稱,事發(fā)時他被撞暈在車廂內,醒來后聽到車廂內有乘客叫嚷“有人摔倒”,列車行駛到立水橋站時,地鐵站管理人員才將劉先生抬出,后其被救護車送至999急救中心救治。經999急救中心搶救治療5天后,劉先生被送往積水潭醫(yī)院進行手術。后經診斷傷情為頸髓震蕩損傷,致四肢癱瘓,被評定為四級傷殘。
由于事發(fā)時人流量太大,劉先生無法找到直接撞傷的侵權人,于是他以地鐵公司的運營及管理行為存在過失為由,起訴北京市地鐵運營公司一公司和北京市地鐵運營公司,要求賠償醫(yī)療費、傷殘費、誤工費等損失共計190萬余元。
地鐵公司辯稱無過錯
去年3月,該案在昌平法院開庭審理,被擠傷的劉先生當時坐著輪椅參與了庭審。
“原告明知早高峰乘車人多,為了爭搶座位被排在身后的人推搡才導致事件發(fā)生”,庭審過程中,北京市地鐵運營公司一公司和北京市地鐵運營公司表示,在客運合同中,如果旅客的人身傷亡完全是由承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行為直接針對旅客導致的,且承運人對旅客的傷亡沒有過錯,則承運人與旅客的人身傷亡的后果之間缺乏因果關系,并不構成無過錯責任。
兩家地鐵公司稱,事發(fā)時地鐵處于靜止狀態(tài),劉先生受傷并非地鐵存在故障和其他瑕疵。地鐵公司所提供的服務無瑕疵,運營車輛無故障,因此并不是實際侵權人。兩公司還指出,醫(yī)院的確診病歷等顯示,劉先生事發(fā)時已經患有多年的頸椎病。此次原告受傷是綜合因素產生的結果。
“我們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地鐵有廣播語音提示安全有序乘車,現(xiàn)場有安全督導員組織疏導,事發(fā)后車站工作人員也對原告采取了現(xiàn)場施救”,兩家地鐵公司代理人在庭審中還表示,他們作為公共場所管理人,為保證安全運營車站所投入的人力、物力也是有限的,乘客享有乘坐軌道交通的權利,同時也應履行自身的注意義務,不能將保護自身的權利過分依賴于企業(yè)行為。
兩家地鐵公司認為,地鐵公司為旅客投保了乘客意外事故保險,并就醫(yī)藥費賠償事宜提出解決方案,是劉先生主動放棄獲得賠償?shù)臋嗬?,再次起訴到法院,其訴求應該予以駁回。
判決地鐵公司未自證盡到合理安保措施
法院審理后認為,劉先生在地鐵天通苑北站乘車過程中因他人推擠受傷致殘,其主觀并無過錯。
而事故發(fā)生于地鐵站內上車處,且屬早高峰時段人流量峰值較高,故劉先生之受傷雖非二被告直接導致,但作為地鐵的運營和管理者,二被告在早高峰時段應采取有別于其他時段的安全保障措施。
而兩家地鐵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盡到了合理限度范圍的安全保障措施,故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對具體的責任承擔比例,綜合全案證據及北京地鐵作為公益性社會服務行業(yè)所面臨的現(xiàn)實客運環(huán)境,法院酌定為20%。
綜上,昌平法院一審判決北京市地鐵運營有限公司、北京市地鐵運營有限公司運營一分公司賠償劉先生醫(yī)療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26萬余元,駁回劉先生其他訴訟請求。
被擠昏迷后四肢癱瘓
家住昌平的劉先生稱,2014年1月15日7時許,當時56歲的劉先生在地鐵5號線天通苑北站準備乘車。刷卡進站后,劉先生排在車門上車口的第三位,在車門打開瞬間,因后面乘客快速向前擁擠上車,瞬間將原告擠至車內,撞到對面車門,致使他疼痛昏迷。
劉先生稱,事發(fā)時他被撞暈在車廂內,醒來后聽到車廂內有乘客叫嚷“有人摔倒”,列車行駛到立水橋站時,地鐵站管理人員才將劉先生抬出,后其被救護車送至999急救中心救治。經999急救中心搶救治療5天后,劉先生被送往積水潭醫(yī)院進行手術。后經診斷傷情為頸髓震蕩損傷,致四肢癱瘓,被評定為四級傷殘。
由于事發(fā)時人流量太大,劉先生無法找到直接撞傷的侵權人,于是他以地鐵公司的運營及管理行為存在過失為由,起訴北京市地鐵運營公司一公司和北京市地鐵運營公司,要求賠償醫(yī)療費、傷殘費、誤工費等損失共計190萬余元。
地鐵公司辯稱無過錯
去年3月,該案在昌平法院開庭審理,被擠傷的劉先生當時坐著輪椅參與了庭審。
“原告明知早高峰乘車人多,為了爭搶座位被排在身后的人推搡才導致事件發(fā)生”,庭審過程中,北京市地鐵運營公司一公司和北京市地鐵運營公司表示,在客運合同中,如果旅客的人身傷亡完全是由承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行為直接針對旅客導致的,且承運人對旅客的傷亡沒有過錯,則承運人與旅客的人身傷亡的后果之間缺乏因果關系,并不構成無過錯責任。
兩家地鐵公司稱,事發(fā)時地鐵處于靜止狀態(tài),劉先生受傷并非地鐵存在故障和其他瑕疵。地鐵公司所提供的服務無瑕疵,運營車輛無故障,因此并不是實際侵權人。兩公司還指出,醫(yī)院的確診病歷等顯示,劉先生事發(fā)時已經患有多年的頸椎病。此次原告受傷是綜合因素產生的結果。
“我們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地鐵有廣播語音提示安全有序乘車,現(xiàn)場有安全督導員組織疏導,事發(fā)后車站工作人員也對原告采取了現(xiàn)場施救”,兩家地鐵公司代理人在庭審中還表示,他們作為公共場所管理人,為保證安全運營車站所投入的人力、物力也是有限的,乘客享有乘坐軌道交通的權利,同時也應履行自身的注意義務,不能將保護自身的權利過分依賴于企業(yè)行為。
兩家地鐵公司認為,地鐵公司為旅客投保了乘客意外事故保險,并就醫(yī)藥費賠償事宜提出解決方案,是劉先生主動放棄獲得賠償?shù)臋嗬?,再次起訴到法院,其訴求應該予以駁回。
判決地鐵公司未自證盡到合理安保措施
法院審理后認為,劉先生在地鐵天通苑北站乘車過程中因他人推擠受傷致殘,其主觀并無過錯。
而事故發(fā)生于地鐵站內上車處,且屬早高峰時段人流量峰值較高,故劉先生之受傷雖非二被告直接導致,但作為地鐵的運營和管理者,二被告在早高峰時段應采取有別于其他時段的安全保障措施。
而兩家地鐵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盡到了合理限度范圍的安全保障措施,故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對具體的責任承擔比例,綜合全案證據及北京地鐵作為公益性社會服務行業(yè)所面臨的現(xiàn)實客運環(huán)境,法院酌定為20%。
綜上,昌平法院一審判決北京市地鐵運營有限公司、北京市地鐵運營有限公司運營一分公司賠償劉先生醫(yī)療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26萬余元,駁回劉先生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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