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父賓館會情人猝死兒子索賠128萬
【byb.cn】?(來源:廣州日報)本報訊 (記者王納 通訊員羅云)父親與情人在開房過程中猝死,兒子將情人和賓館告上法庭,要求兩被告賠償128萬余元。近日,羅湖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認為沒有證據(jù)證明兩被告對死者死亡存在過錯,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兒子:告上法庭索賠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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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日7時許,劉某登記入住被告鄭某經(jīng)營的某賓館。半個小時后,被告鄧某驚惶失措地從229號房間出來,對值班服務(wù)員稱劉某突然昏過去。服務(wù)員馬上撥打112和110電話。救護人員到達后,對劉某進行緊急搶救,但終因搶救無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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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湖區(qū)公安分局翠竹派出所到場進行現(xiàn)場勘查和初步分析,認定劉某是在性交的過程中突發(fā)死亡,排除謀殺等刑事案件的可能性。羅湖分局刑警大隊四中隊出具的《法醫(yī)學死亡證明書》認定劉某的死亡原因為:應(yīng)系猝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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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jù)了解,劉某和妻子于2000年離婚,但和妻子仍然生活在一起,并一起經(jīng)營一家餐館。劉某兒子劉某超在法庭稱,鄧某認識自己母親,也知道其父親與其已離婚的妻子仍然共同生活。因此父親的死亡與鄧某的過錯存在一定的必然關(guān)系,鄧某應(yīng)當承擔過錯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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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其父親是在鄭某經(jīng)營的場所發(fā)生意外死亡,其父親的死亡與該賓館的過錯存在一定必然關(guān)系,賓館應(yīng)當承擔過錯賠償責任。遂起訴兩被告支付原告直系親屬劉某死亡賠償金共計12844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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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人:辯稱性行為不算侵權(quán)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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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鄧某在法庭上辯稱,自己除了和死者發(fā)生性行為之外,沒有對死者實施任何可能致人死亡的侵權(quán)行為。性行為是人類乃至動物非常普遍的繁衍后代的本能行為,性行為本身不會導致行為人的死亡,因此被告與死者之間的性行為與死者的死亡之間不存在因果關(guān)系。另外,在死者發(fā)生意外后,自己也盡到了普通正常人所能盡到的救助義務(w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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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被告賓館老板鄭某答辯稱,劉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其不法或不道德行為,根本原因是自身疾病導致的猝死,其死亡的結(jié)果或可因時間、飲食、體能等因素的變化而改變,但不會因為地點(賓館、酒店、招待所或其他)的改變而發(fā)生逆轉(zhuǎn),劉某的死亡與自己絕無關(guān)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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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jù)他介紹,因案件發(fā)生于賓館,原告一方又過度維權(quán),導致招待所幾無生意,只得低價轉(zhuǎn)包他人,給自己造成重大經(jīng)濟損失,自己也是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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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定存在過錯 最終駁回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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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湖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根據(jù)公安部門出具的《檢驗報告》和《法醫(yī)學死亡證明書》,劉某的死亡為猝死,且沒有檢驗出有害物質(zhì),而公安機關(guān)亦排除他殺的可能。被告鄧某與死者發(fā)生不正當男女關(guān)系,該行為雖應(yīng)受到道德譴責,但鄧某并未實施違法行為并對劉某的死亡存在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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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鄭某經(jīng)營的賓館雖沒有進行工商變更登記,但該行為與劉某的死亡并無因果關(guān)系,鄭某雇請的工作人員在得知劉某暈倒后已立即致電120呼救。綜上,原告提交的證據(jù)不能證明兩被告對劉某的死亡存在過錯,并且兩被告實施違法行為導致劉某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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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原告主張兩被告對劉某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jù),法院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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